當前施工勞務的組織主要有一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用工形式:建筑施工企業直接雇傭建筑勞務。指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簽訂長期正式勞動合同,作為施工企業的自由勞務。因為國家建設部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必須有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不能以任何形式轉包出去。 但是施工一線的實際施工大部分都是施工企業以外的建筑勞務承擔。在現場的施工企業人員大多都是技術工人與管理人員。實際情況是,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會減少自有勞務人員,而只保留部分的技術熟練與管理精湛的勞務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對雇傭的自有的勞務人員承擔相應職責,也有權利決定如升職辭退等相關問題。
第二種用工形式成建制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人員。成建制勞務分包企業是指從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承擔某些工程的勞務分包業務的企業。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勞務使得建筑勞務以企業為依托,以整個團體的形態進入建筑市場中的勞務市場領域,承擔施工企業承包工程的現場操作工作。成建制勞務分包所體現的優勢在于,對建筑勞務的管理體現統一化,直接化;對施工操作所造成的施工質量問題的責任容易確定;
第三種用工形式非成建制勞務企業施工勞務。建筑施工企業在某一項工程施工時人手不夠將會雇傭臨時建筑勞務,而順利完成某項工程。雇傭臨時建筑勞務人員施工單位往往與勞務人員不簽訂任何正式的合同文件。因此這些臨時雇用的勞務人員又稱之為臨時用工或零散用工。臨時用工目前在我國的建筑施工領域是一種比較普遍也是大家默認的用工形式。臨時用工雖然沒有與堅實施工企業簽訂合同,但是其表現形式也是施工企業直接雇傭勞務人員。雖然我國出臺相關法規為保障建筑勞務的合法權益禁止對建筑勞務人員零散用工,正式因為其表現形式與正式雇傭勞務用工相似而難以打擊取締。 許多外出到城市建筑業務工的勞務人員,特別是那些第一次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他們沒有什么可以依靠的社會網絡關系,成為臨時工或者說零散工是他們盡快安頓下來的唯一的途徑。這在無形中助長了零散用工的存在,也為零散用工的取締增添了難度。另一方面,由于建筑業施工的特點,遇到某些特定的工程不得不臨時增加勞務人員,那么雇傭零散用工就成為施工企業首要的選擇。由于零散用工的形式隱蔽這也增加了杜絕零散用工的難度。但是施工企業應該對這類勞務人員的、使用、培訓、權益以及他們的操作質量等負有直接的、完全的責任。施工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在對待這些存在的零散用工勞務人員時,應該將他們與成建制企業的勞務人員相同對待。 目前我國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去除正式工與零散用工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用工合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