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建筑業在全國各行業中率先進行全行業改革以來,建筑勞務用工制度發生了深刻變化,原來的固化勞動用工制度被打破,形成了機制靈活的多元化用工方式,推進建筑業行業改革、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目前,建筑勞務用工制度中還存在不少深層次的問題,不但影響到建筑勞務用工和建筑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
非正式用工與非法人施工作業組織 根據現行制度要求,施工作業力量(主要指農民工),必須以建筑勞務公司即企業法人的形式存在。然而,效率高于保障的價值取向,使得工程建設業主在發包工程時,必然在事實上將低標價列為評標的首選條件;項目業主的這一需求,通過利益鏈傳遞給在同樣價值取向支配下己經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意愿的中標人。其結果是,工程承包人在其技術、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圍內降低成本的效果已經不能滿足需要,迫使企業超越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尋求低成本競爭途徑,從而為非正式用工打開了廣闊的空間。一方面,具有建筑市場主體資格與規定資質的建筑企業,普遍為不具有相應資格與資質的組織提供掛靠的方式賺取利潤;另一方面,數目龐大的包工頭先通過掛靠施工企業取得施工業務,再利用傳統的社會關系從農村招募勞動力,構成建筑施工作業勞務層。 這樣一來,建筑勞務人員與雇傭者之間,沒有建立法律規定的、規范的的勞動關系,形成所謂的。‘非正式用工”124],當勞務人員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在“程序正義”的法律理論與實踐面前,大部分人“自愿”遭受侵害,個別人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的極端道路。同時,建筑勞務人員的直接雇傭者即包工頭,屬于非法人組織,與其掛靠的的施工企業、建筑勞務公司之間也缺乏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合同關系,他們自己的利益業往往難以保證,更不具備為建筑勞務農民工提供保護的能力。 這種非正式用工、非法人組織的施工作業勞務狀況,使得農村的青壯年以價格低廉的方式大量的涌入建筑業勞動力市場,其生活境遇很差,一般不能按時拿到相應的勞動報酬。這無論對建筑業農民工自身權益的保障,還是對建筑業水平的提高都是不利的。
建筑勞務分包市場體系缺失,建筑勞務企業發展緩慢 當前的狀況是,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起來,各個地區有形建筑市場大多數只是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而并沒有將建筑勞務分包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建筑勞務交易機制不完善,沒有建立合理的交易規則和程序,也沒有為勞務承發包搭建應有的交易平臺,導致勞務承發包信息不暢,勞務交易混亂。建筑勞務分包市場體系不健全,政府監督管理乏力,導致建筑勞務用工市場發展緩慢且呈現混亂局面,勞務分包活動處于一種自發無序狀態。暗箱操作、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勞務分包活動各個參與者采取默認態度。 許多農民工依然靠血緣、地緣、人緣“三緣”關系進城務工,自然而然的進入包工頭散兵游勇式的用工中。促進了包工頭式用工的泛濫,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大量出現,不僅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損害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使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包工頭式的勞務用工的屢禁不止何嘗不是正規的建筑施工企業與勞務用工企業推波助瀾的結果。部分建筑勞務用工企業為降低施工勞務成本,以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取代勞務分包合同或勞務用工合同,讓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包工頭為其承擔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轉嫁施工企業自己的風險。 據統計2008年,全國己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勞務分包企業,約占建筑業企業總數的10%,在冊勞務人員約300萬人,占3000多萬建筑大軍的10%左右,注冊的勞務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建筑勞務用工的需要125〕。勞務企業發展緩慢、企業數量比例過低,與總承包、專業、勞務企業成金字塔型的合理組織結構相悖。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觀念落后。在建筑業領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甚至無視對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管理機制尚不健全,無法給勞務分包企業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各地現存的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另外由于現階段有資質的勞務企業數量較少,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法定用工資格的隊伍或使用零散工行為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的發生嚴重阻礙了正規勞務企業的建立和發展。 二是法律不協調。建設部提出勞務分包企業概念出現在2001年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晚于1997年頒布實施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否則就屬于違規轉包,這就使得總承包企業必須自備勞務作業隊伍,使“兩層分離”難以徹底實現。現行資質等級標準對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的人員總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也成為了這兩類企業必須存在自有大量勞務的誘因。另一方面,申請成立建筑勞務企業的門檻比較高、程序比較繁雜,例如,建設部規定勞務分包企業獲得施工資質的條件之一是作業 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但目前的情況是全國僅800多個技能培訓機構和700多個鑒定機構,全國累計培訓和鑒定的建筑勞務人員僅300萬人左右,總體的持證比率還不到一線作業人員總數的10%125]。在目前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培訓、鑒定數量較低的情況下,很多地區,尤其是沒有重視開展職業培訓的地區,很多企業尤其是“包工頭”對申辦勞務資質望而卻步,在開展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發展勞務企業工作方面困難很大。 三是市場環境制約。在目前還不規范的市場環境中,勞務企業的運營成本,如固定人員的工資和社保、不動產、企業內外部管理費用、稅收等,都高于包工頭隊伍,且勞務企業的效益收入的渠道有限。因此,受經濟利益驅動,勞務用工單位選擇低成本的包工頭就不足為奇了。
建筑勞務無保障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城市具有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優勢,但是大中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以及與農村勞動力進城不配套的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限制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而經勞動力轉移進入建筑業的農民工更是飽受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之苦,主要表現在一下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以及建筑勞務用工企業規避自身的責任,不給勞務人員辦理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而是直接雇傭勞務人員。第二個方面,當建筑業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艱難,建筑業農民工的利益訴求在現實生活中被忽視甚至漠視, 包羅萬象的法規體系、機構健全的保障體系,在建筑業農民工合法利益保障方面常顯示出不健全、無保障的一面。 建筑業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有著緊密的關系。對建筑農民工無保障的社會保障體系,無力為建筑勞務人員提供保障。由此引發的勞資沖突以及其他種種社會問題,日漸形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消極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制度中規定的培訓和鑒定工作滯后 我國建筑業一線勞作活動著3200多萬人(2003年統計數據)的農民工隊伍,并且成逐年增加的態勢。這些一線作業農民工是一個龐大而松散的群體,大部分農民工缺乏組織、教育程度較低,未經任何建筑安全、操作等職業培訓就從事建筑活動,職業技能和整體素質長期無法提高。而各級主管部門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崗位培訓和鑒定工作重視不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共建立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基地765個、鑒定機構788個。按全國668個城市計算,每個城市平均只有一個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基地與鑒定機構。 另一方面,與國外的技工學校相比,我們的觀念理念、實際規模等相對來說都是比較落后的。發達國家的技工院校其主旨就是培養從事建筑一線工作的操作工人,在我國技工學校的培育主要以管理理論為主,輕視學員建筑操作實踐能力,普遍意識認為技工學校畢業后,在從事建筑一線作業是一種人才的浪費。但是日益激烈的就業壓力,需要我們去轉變觀念。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根本不存在國家體制下真正的服務于建筑業的培訓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