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積累的激勵 從建筑勞務用工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以效率為中心思路支配下的企業用工制度轉變,促使建筑用工從使用城市固定工逐步轉變為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建筑業,推動了建筑勞務群體的不斷壯大。在龐大的建筑勞務農民工與建筑企業之間,有一個灰色的包工頭夾心層,成為研究和解決建筑農民工問題時的聲討對象。然而,包工頭并非是農民工問題形成的真正源頭。在資本積累激勵之下,包工頭只是遮蓋勞資關系本質的一層面紗。很多情況下,包工頭自己也是被拖欠工資和利潤的對象。這是因為,工程建設具有“一億拉動十億”的特性。對于一個工程造價高達十億的項目而言,初始投資人只需投入最初的一億資金,后面的九億資金就可以由大大小小的各級承包人,即總承包建筑企業、分包建筑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大包工頭、小包工頭逐級墊付。這意味著,一個建設項目啟動與實施的過程,就是一個資本逐級卷入的過程。在這個資本鏈條中,小包工頭處于最末端,直接面對建筑農民工。建筑工人能不能順利拿到工資,關鍵不是看包工頭會不會克扣工資,而是看前期他能不能墊付得起。 資本的本性是逐利。包工頭作為建筑公司與工人之間的緩沖地帶,為掩蓋勞資關系真相、遮蔽資本逐利過程十分重要。包工頭作為直接與工人打交道的“老板”,常常在工資拖欠、權益受損時刻扮演著減壓閥的作用。建筑工人通常在工作結束后將工資的領取權交給包工頭。這就避免了單個公司與大規模工人之間的直接交涉,將一對多的支付關系逐級分解,化整為零,大大削減了大規模勞工聯合抗爭的風險;另一方面將勞資關系融合在熟人關系中,在情面和信任的雙重作用下,進一步削減了工人反抗的可能性。包工頭作為工人追討工資的直接對象,背負著“黑心老板”的罪名,成為上一級建筑或承包公司(資本者)在道德敗壞方面的替罪羔羊。公司與工人(資本與勞動)之間的實質關系藏在幕后,只有人與人(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非正式關系浮在表面,管理責任下放到包工頭一級的做法,將建筑農民工推入了一種被遮蔽的勞資關系中。一方面,傳統的親鄰相幫社會關系,為勞資關系蓋上了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工人的反抗;另一方面,遮蔽了的勞資關系像一劑慢性毒藥,在資本貪婪的追求剩余價值的過程中,不斷腐蝕并破壞傳統的社會信任體系。 而將責任推給包工頭之后的公司資本,只有利益,缺乏責任,是有效率的,因此是受到鼓勵的。包工制只不過是資本借來遮蔽勞動關系,掩蓋剩余價值的一種形式。這就是資本積累的激勵,是建筑勞務農民工問題產生和擴大的根本原因。
廣州勞務派遣監管不到位 應當說,與若干年前比較,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已經成龍配套,特別是在工程建設及其用工領域,更是從零起步,從國家到地方、從行業管理部門到民間組織,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上,都有成批的法規制度;加上屬于工程建設及其用工這一特定領域之外、但適用于建筑勞務農民工權益保障、勞資關系處理等方面的更多的法規制度,我國進入到了在這一問題上法規最多、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行列。逐漸豐富而嚴謹的制度體系,與從無到有、逐漸惡化的建筑勞務農民工問題伴生發展,形成悖論。這中間起支配作用的,固然是在效率名義下的資本無度積累,但也不能就此忽視“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建筑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侵害時,通常有三類解決辦法: 忍受一放棄。受傷害的農民工向他們認為的“老板,,即包工頭討要應得利益或說法,三番五次,拖延無已,終而至于失卻信心,忍氣吞聲而放棄。這是數量最多的一類辦法,很少有沒有這種經歷的建筑勞務農民工。這類情形,可以叫做“欲訴不得其門”,它的廣泛存在本身,就是有關部門不作為的表現和后果。 討要一解決。受侵害的農民工聯合走制度規定的解決道路,在各種各樣的“有關部門”之間表達他們的維權訴求,過程漫長而艱難,為了引起注意,他們也會采取一些被指稱為不理性的行動,但比較節制,見好就收。被互相推誘,是采用這類辦法的農民工所習慣的待遇。走這條路的結果,或者是問題得以部分而非圓滿地解決,這是理想的情形;或者是訴求被置之不理或被駁回,這時候就又走上了無奈放棄或過激維權的路子。這類情形,可以叫做“欲訴有門,不得其暢”,從實踐中看,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在這類情形中表現最為直接。 過激或暴力維權。在討要無果或者因討要維權而遭遇更大侵害的情形下,會出現被指稱為“過激”、“暴力”維權行為,其后果往往是建筑農民工及其家庭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在這類案例中,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常起增壓作用。 總括來看,既實實在在又蹤影難覓的政府部門,在對待建筑農民工問題上所采取的不作為行為,放大了或者激化了本應依照法律和制度來化解的矛盾,從而使問題復雜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