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廣州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 號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6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4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廣寧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2001年12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發布,2008年6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4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須滿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以下簡稱“過渡金”);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月繳納。過渡金的繳費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 用人單位應當按參保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為其一次性繳納過渡金,仍不足繳費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繳納,并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軍隊轉業或者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本市行政區內用人單位的職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調入的首家用人單位承認,連續計算工齡,并按照前款的規定為其繳納過渡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年滿50歲的男性職工、年滿40歲的女性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其職工達到以上年齡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一次性計繳過渡金,計算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十條 社會申辦退休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應繳納的過渡金,扣除單位計繳、計發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標準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2001年12月1日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全額資助繳納;滿20年不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繳納50%,本人繳納50%;不滿20年的,其過渡金全部由本人繳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50歲的男性、年滿40歲的女性失業后再就業的人員,在新單位退休時,應由個人繳納的過渡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參照前款規定資助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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