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率先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和“12338”決策部署,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09〕5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加大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級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街(鎮)、居(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照本辦法向本市殘疾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第二章 服務對象和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迫切就業愿望,愿意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援助的下列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的人員。
(二)大齡農轉居失業人員:指本市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女滿30周歲、男滿35周歲的人員。
(三)特困失業人員:
1.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且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
2.“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4. 屬單親家庭需撫養子女一方。
(四)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指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困難家庭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五)殘疾失業人員。
第四條 第三條第(三)項以外的就業困難人員在進行失業登記時,由經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其相關信息錄入廣州市就業培訓信息系統并自動認定。
第五條 屬于第三條第(三)項人員,應向戶籍所在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辦特困失業人員認定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廣州市特困失業人員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第三條第(三)項第2目的人員,還需提供家庭成員中其他勞動力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第三條第(三)項第3目的人員,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特困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注銷其“特困失業人員”資格:
(一)已實現就業的;
(二)拒絕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的;
(三)本人書面明確放棄“特困失業人員”資格的;
(四)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本人原因所致,使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連續1個月無法與其聯絡的。
第三章 服務措施
第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運用廣州市就業培訓信息系統對就業困難人員基本信息及詳細資料進行登記存檔,為其提供“實名制”就業援助服務。
第八條 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首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基礎公共就業服務。
第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職業指導情況,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照職業技能培訓券管理制度,指導其申領《廣州市職業技能培訓券》,參加由各定點培訓機構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課程。
第十條 按照我市公益性崗位申報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相關管理辦法,健全完善公益性崗位申報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因地制宜,加強與公益性崗位數量較多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切實掌握一批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崗位的崗位信息,重點面向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推薦就業。
第十一條 對適合從事社區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組織其從事社區就業,并為其申領各項社區就業補貼。
第十二條 全面開展“就業服務進家到戶,就業崗位進街到村”、“零距離服務”和“零距離就業”的“雙到雙零”工作,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人性化的就地就近公共就業服務。
(一)以人為本,堅持開展“送政策、送崗位、送培訓、送服務、送關愛”就業困難人員日常就業援助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入戶家訪活動,了解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援助計劃;安排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推薦貼近其需求的就業崗位;按照實際需求送就業政策,并落實其政策補貼;確保需要援助的就業困難人員都能得到就業援助。
(二)完善就業信息網絡,充分利用社區資源,把公共就業服務職能下放到社區,使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在社區、政策宣傳到社區、就業服務進社區,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零距離服務,實現服務就在家門口。
(三)積極舉辦“零距離”就業招聘會,就業崗位進社區。招聘崗位以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為主,現場開設就業扶持政策咨詢、宣傳窗口,免費向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即時崗位援助和崗位適配服務。
(四)通過社區崗位積極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加強與轄區內單位和重點企業信息對接,利用空缺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實現零距離就業。
第十三條 推進以政府購買服務為路徑、以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為平臺、以社工就業輔導為內容的“就業攜行計劃”,實現精細化的就業援助服務。
第十四條 大力宣傳小額擔保貸款、社保補貼、減免稅收等創業扶持政策,指導有創業意向和創業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創業,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指導,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全力打造創業融資服務、創業孵化基地、創業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網絡、創業信息管理“五大平臺”,通過創業實現就業。
第十五條 利用“12333”就業援助服務熱線平臺,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意見反饋等服務,同時建立信息收集,并將相關信息反饋到相應的市、區(縣級市)、街(鎮)、居(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跟蹤幫扶,實現就業援助零距離服務。
第十六條 推進家庭服務業促就業。實施扶持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產業政策,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 、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到家庭服務業就業創業,并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在家庭服務業實現穩定就業。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就業工作組織領導體系、政策體系、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三大體系的積極作用,健全完善就業援助和失業幫扶、普惠服務和專項援助、扶持創業和鼓勵自謀職業、跟蹤回訪和強化落實的“四結合”就業援助工作機制,并將就業援助服務工作納入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
第十八條 結合市委市政府建立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和街道綜合執法隊(“一隊三中心”)工作,優化市、區(縣級市)、街(鎮)、居(村)“三級管理、四級服務”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在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開拓就業援助區域,提供就業輔導,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便捷、優質和全方位的就業援助服務。
第十九條 建立“特困失業人員”就業援助服務工作臺帳,進行歸檔管理,做到“一人一檔、一幫扶一臺帳”,及時、準確地掌握其就業情況,做好跟蹤回訪服務。
第二十條 加大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扶持力度,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的社會保險、崗位補貼和創業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