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近日,市人社局發布通告,要求上海市行政區域內,2014年3月1日前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本單位用工總量10%的用工單位,應當將超比例調整用工方案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按照《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于該規定施行之日(2014年3月1日)起兩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即10%。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并將該調整用工方案報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布的《上海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備案辦法》,用工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上海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備案申請表》和調整用工方案。
調整用工方案應當包括:針對《暫行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規定比例的各項調整措施;按照《暫行規定》要求,兩年內調整降低比例的時間進度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備案時間為通告發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相關用工單位可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網上辦事”-“表格下載”-“勞動關系”專欄,查詢和下載《上海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備案辦法》及《上海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備案申請表》。對屬于備案范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的用工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對于《暫行規定》提出的,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市人保部門要求,用工單位要按照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并在單位內公示。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確定輔助性崗位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人保部門還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中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