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人社局《關于規范本市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規范勞務派遣工作的通知》出爐,此姊妹文件被業界稱之為上海版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關于勞務派遣中幾點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記者邀請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洪桂彬律師進行解讀。
變化1:為企業增加“過渡期”
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訂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本次上海要求用工單位及時報備調整方案,但并未明確具體的時間截止點,洪桂彬分析認為,此過渡期的設立或許也是考慮到上海勞務派遣總量較大、調整難度較大,應給予用工單位盡可能多的緩沖時間的因素。
變化2:“超三性派遣”、同工不同酬由監察部門處理
《若干意見》第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對于輔助性崗位、同工不同酬違法行為將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罰。換言之,前述爭議將不列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如勞動者以派遣崗位違法、同工不同酬而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務派遣無效、訴請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或支付同工同酬差額,則仲裁機構可不予受理。員工只能通過投訴、舉報方式要求監察部門予以處理。
變化3:“異地派遣本地參保”落地操作有原則
《暫行規定》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次《若干意見》基本操作思路與暫行規定一致,要求用工單位或派遣單位的本市分支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履行工傷申報義務。但對于“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將非本市戶籍員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單位設在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崗位工作的”情況,則本市用工單位可以不在本市參保,其基本考慮是員工實際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工作,其醫保、工傷需求均可在當地滿足,如果強制在上海參保,反而不利于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變化4:首次確定“真、假外包”界限
《暫行規定》實施后,很多企業將“派遣”轉“外包”,以規避相關法律的約束。但對于“派遣”和“外包”的區別即“真假外包”如何識別,《暫行規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均未明確,本次《若干意見》指明“參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理界限”,對假外包的核心考量指標是發包單位是否對外包員工行使直接勞動管理權,如果發包單位直接對外包員工進行考勤、考核、獎懲、適用規章制度等,將可能被界定為“虛假外包”。如果界定為虛假外包,則將按照《暫行規定》規定的非法勞務派遣來進行來規制。
[熱門問題Q&A]
1.如何確定輔助性崗位?
用工單位要按照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并在單位內公示。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確定輔助性崗位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2.派遣員工發生工傷怎么辦?
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浮動費率等工傷保險責任。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發生工傷的派遣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用工單位應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結清該員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社會保險怎么交?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員工的,應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且本市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本市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
4.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需什么流程?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將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調整原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所形成對勞動者的管理方式,根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性質,參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理界限,防止引發相關糾紛。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派遣規定》處理。 |